漯開管辦〔2020〕38號
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
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后謝鎮政府,湘江路管理辦公室管委會,各局辦及直屬單位、駐區各單位:
《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2月17日
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
承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9﹞338號)和《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漯開管﹝2019﹞73號)要求,有序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進一步轉變管理方式,筒化審批流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批告知承諾制,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中,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包括事項的部分許可條件),可以實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由行政審批部門公布告知具體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審批條件和辦理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機關依承諾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審批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三條 全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審批機關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審批服務事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部門按本辦法要求制作承諾書格式文本,并在政務服務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部門網站等公共平臺上公開辦事指南及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詢或下載。
第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應主動向申請人告知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和方式;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有效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及處罰標準;
(五)行政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申請人根據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內容,對以下內容進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確認滿足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四)愿意承擔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及處罰內容;
(五)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
第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收到經申請人簽字蓋章的告知承話書以及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相應的許可證照或批準文件依法送達申請人。
第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要依法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制定監督檢查辦法,行政審批部門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要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履行承諾情況逐一進行核查。
行政審批部門應根據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及其報備的勘察咨詢、設計、測繪、檢測成果和施工、監理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管。在項目準入階段,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按照規定和標準作出承諾,是否按照承諾的標準和要求編制建設方案,是否依法依規選擇勘察、設計、評審、施工、監理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重點監管企業是否嚴格按承諾的標準、設計要求施工建設,在項目竣工投產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排查并消除各種隱患。
行政審批部門在核查過程中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把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掀銷行政審批決定,對違反承諾的失信行為及其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承諾內容有規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追完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的相應責任,從嚴從重處罰。
審批后的核查時間與方式由行政審批部門結合具體事項確定。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要將企業和有關人員不履行承諾的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同時由行政審批部門將不良記錄報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條 行政審批部門實施審批告知承諾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審批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梢詫χ苯迂撠煹闹鞴苋藛T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告知承諾制中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二)申請人不愿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三)申請人符合承諾條件且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四)對中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藍督檢查的;
(五)對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